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83號債 權 人 林靜女債 務 人 蔡清福
一、債務人應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起至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止,按日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五、本件債權人主張與債務人關於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租約業已終止,請求債務人應自終止租約之日即107年11月6日起至遷離日返還土地及回復土地原狀日止,每日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惟當事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263條、第258條第1項、第95條規定,自到達於相對人時,始生效力。而依債權人所提出終止租約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所示,債務人於係於108年1月4日始收受前開終止租約之存證信函,即本件契約終止之日,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108年1月4日前之金額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又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並無適用請求將來之給付。則債權人之聲請狀到達本院之日(即109年1月16日)後至遷離日返還土地及回復土地原狀日止之請求,屬將來給付之請求,即不應准許。
七、另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至違約金依其性質亦應有其適用。本件債權人聲請債務人依契約第五條每日應給付1,000元部分,須另給付年息20%之利息及30%之違約金。惟查,該每日給付1,000元係基於當事人契約第四條約定,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時,債務人應「依第五條第一項之約定,外加遲延給付相等租金,再加每逾期限每日應給付甲方(註:即債權人)新台幣1,000 元之違約金至遷離日,最少以兩萬元計」,顯見前開每日給付1,00
0 元部分已屬違約金之性質。則債權人將違約金滾入原本,請求加計20%之利息及30%之違約金,揆諸前開說明,自不應准許。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九、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