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44號債 權 人 陳福星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和昕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主張其為佑展石材企業社經理人,於民國107年與債務人簽立工程契約,惟債務人拒絕給付工程款,為此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2,042,72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據提出工程承攬契約書、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而依債權人所述之原因事實,得向和昕營造有限公司請領工程款者,應為佑展石材企業社,惟查佑展石材企業社為獨資商號,其負責人為「陳福來」,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一紙在卷可稽,故得據前述工程契約主張權利之人應為「陳福來即佑展石材企業社」,是債權人「陳福星」縱有佑展石材企業社之代理權而與債務人簽立契約,亦無從以自己名義請求債務人清償工程款核發支付命令。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