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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192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217號債 權 人 臺南市玉井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江明哲債 務 人 謝素娥即陳謝素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捌拾陸萬參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肆拾萬貳仟玖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捌仟貳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貳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按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民法第323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除商業上另有習慣,或當事人間有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之書面約定者,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亦規定甚明。

五、本件債權人主張前曾對債務人取得支付命令(本院89年促字第46738號之支付命令及86年度促字第21406號支付命令,以下簡稱系爭支付命令)並聲請強制執行,惟因系爭支付命令因未於三個月內合法送達債務人,經本院撤銷確定證明書在案,又雖前曾已因強制執行後部分受償,但尚有本金①3,863,528元②708,23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查,依債權人提出之本院97年12月4日97年執字第14120號分配表所載,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債務,算至97年10月2日止,尚欠本金①2,402,999元②454,276元、利息①2,210,022元②393,651元、違約金①442,004元②78,730元及執行程序費用17,459元,而債權人受分配之金額為2,890,376元,則依前述民法第323條之規定,債權人受償之金額於抵充費用、利息後,已無餘額抵充本金,故本件債務之本金仍為①2,402,999元②454,276元。又本件債務均無複利之約定,且債權人亦未提出關於複利約定之書面約定,是債權人就逾本金部分之金額再請求加算利息,即屬無據,不應准許。綜上,本件債權人所請求之利息,其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者,於法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