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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1139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96號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債 務 人 歐旺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宗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違約金如為懲罰之性質,於債務人履行遲延時,債權人除請求違約金外,固得依民法第233條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394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而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究屬懲罰性或賠償性,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定之。如無從依當事人之意思認定違約金之種類,即應依民法第252條第2項規定,視為賠償性違約金。

五、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給付保全服務費新臺幣(下同)23,100元及依服務契約書第17條約定之違約金3,000元,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26,1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惟查,據上開服務契約書第17條記載:「本系統之設計、安裝所需消耗材料及人工費用,或因甲方要求追加工程所需之費用應由甲方負擔。另如甲方提前解約或違約拆機時,應支付違約金每套參仟元。」,而該條內容未表明約定此違約金屬何種性質,依前開說明,此違約金應視為賠償性違約金,而不得再行加計遲延利息。是債權人其請求金額逾本支付命令第1項所准許者,於法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0-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