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6820號債 權 人 許登男即立新漆行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旭昇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4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於民國86年、93年間向債權人購買油漆,尚積欠貨款新臺幣(下同)490,229元未清償,爰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原告之訴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油漆貨款490,229元,前已聲請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201號核發支付命令,並經債務人聲請異議後,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南簡字第760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而告確定,經調閱前開卷宗審查無訛。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支付命令,其據以請求之原因事實與其於上開確定判決中之主張並無二致,本件訴訟標的即為上開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聲請人之聲請欠缺訴訟之合法要件。則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