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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233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399號聲 請 人 蔡莉琳

黃文彬黃啟瑞黃清益李建國何丞耀楊閎家許家華曾明正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周芷圻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周芷圻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相對人請求給付互助會款新臺幣(下同)627,000元及利息,聲請人並提出郵局存證信函及收據等影本為證。惟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收據及存證信函等文件內容,僅能釋明相對人與第三人柯虹米為互助會會員與會首之關係,聲請人並未提出互助會之會員名冊及相關會規、得標之標單等相關資料,是本院並無法認定聲請人等九人是否為同一互助會之會員及請求相對人給付627,000元及利息之請求權依據為何,故本院尚難僅依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文件即產生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請求款項之薄弱心證。綜上,聲請人本件請求,顯未盡釋明義務,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2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