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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司他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他字第214號被 告 美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美雯上列被告與原告林盈村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業經終局裁判確定,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應徵收之訴訟費用由本院依職權確定並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捌佰貳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之訴訟費用,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規定甚詳。末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而依此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復著有明文。

而法院依職權向應負擔費用之一造徵收費用之裁定,亦屬確定費用額之程序,自應類推適用前開規定加計利息。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77號民事判決原告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核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4,561元,其中關於請求給付薪資及資遣費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下同)529,667元,應徵裁判費5,730元,另關於請求給付工程代墊款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84,894元,應徵裁判費3,090元,合計應徵訴訟費用8,820元。則依前述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8,820元。又原告於訴訟程序中已預納裁判費5,000元,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訴訟卷宗查核無誤,則本件原告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繳交之訴訟費用3,820元,均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被告應負擔之其餘訴訟費用5,000元,則應由被告給付予原告)。爰依首揭說明,確定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