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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司司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104號聲 請 人 林益民上列聲請人聲報飛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終結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飛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鋐公司)因業務不振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而飛鋐公司業於民國109年7月15日清算完結為此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此觀公司法第24條、第83條第1項、第334條規定即明。又公司之清算屬法院監督之事項,如清算人未依前開規定向法院陳報就任,法院即不能審查該清算人之就任是否合法,亦無從審查其所行清算程序之適法性。是清算人聲報清算完結前,自應先向法院陳報清算人就任。

三、本件聲請人雖稱其為飛鋐公司清算人且已向本院陳報清算人就任,惟查本院並無受理聲請人之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件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聲請人於陳報清算人就任前即逕行聲報清算完結請求准予備查,即屬無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算終結
裁判日期:202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