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司字第48號聲 請 人 梁仁儫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48號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48號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相對人總爺興業有限公司之股東,因對於清算資產有疑義,聲請人為該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之利害關係人,爰聲請准予閱覽上開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卷內提出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00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為證,是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48號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卷宗,已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