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21號聲 請 人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相 對 人 蘇峻平即蘇錦山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林宏美債 務 人 亨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陳翠薰法定代理人 張炳森即張三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末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蘇錦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亨怡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票款及貨款等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79年6月22日起至109年6月2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亨怡股份有限公司屆期未清償債務,尚欠聲請人3,161,453元未為清償,而被繼承人蘇錦山於106年11月23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並已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畢繼承登記,然依前開說明,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債權憑證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李陳翠薰則具狀陳稱:其與債務人亨怡股份有限公司並不認識,也不清楚債務人公司狀況,其名義恐遭冒用等語。惟債務人亨怡股份有限公司前於93年10月18日業經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復查無呈報清算人及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此有廢止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6月3日北院忠民科宜字第1090011018號函在卷可參,而李陳翠薰為亨怡股份有限公司廢止前之董事,故以李陳翠薰為債務人公司之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於法並無不合,先予敘明。又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執行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作為債權證明文件,且債權憑證上已註記聲請人曾對債務人執行且尚未足額獲償,已足證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且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李陳翠薰之主張亦非爭執抵押債權不實,是依前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債務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土 地 坐 落│面 積│ ││編號├───┬────┬───┬──┼────┤權利││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 │臺南市○○○區 ○○○段│156 │52.50 │全部│└──┴───┴────┴───┴──┴────┴──┘┌───────────────────────────────────────────┐│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 ││ │建│ │ │ ├─┬─┬─┬─┬─┬─┼──┬─┬─┤權利││ │ │ │ │主要建築│一│二│騎│地│合│面│主要│陽│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積│ ││ │ │ │ │材 料 及│ │ │ │下│ │ │建築│ │ │ ││ │號│ │ │ │ │ │ │ │ │單│ │ │單│範圍││ │ │ │ │房屋層數│層│層│樓│層│計│位│材料│台│位│ │├──┼─┼──────┼────┼────┼─┼─┼─┼─┼─┼─┼──┼─┼─┼──┤│001 │34│臺南市東山區│臺南市東│2層樓房 │35│44│8.│13│10│平│鋼筋│2.│平│全部││ │ │東中里中興路│山區東中│鋼筋混凝│.4│.9│84│.0│2.│方│混凝│68│方│ ││ │ │68巷25號 │段156地 │土造 │4 │9 │ │0 │27│公│土造│ │公│ ││ │ │ │號 │ │ │ │ │ │ │尺│ │ │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