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50號聲 請 人 張玲媚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淑貞等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海麗將其所有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與聲請人,擔保最高限額新台幣2,000,000元內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於民國91年10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0元,詎相對人未依約還款,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云云。
三、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林淑貞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通知限期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提出聲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債權證明文件,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