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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司拍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7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非訟代理人 胡清誥相 對 人 劉禹銳債 務 人 王淑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此觀公司法第75條、第319條規定即明。查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5年5月1日與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農民銀行)合併,聲請人為存續公司,依前開說明,應由聲請人概括承受農民銀行之權利義務關係,合先敘明。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三、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王淑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3年8月6日起至123年8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王淑華於93年8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1,250,000元,

借款期限至123年8月1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債務人王淑華自108年9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85,47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雖於107年8月22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劉禹銳,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抵押購屋貸款契約、增補條款契約書(優惠購屋專案貸款)、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二)字第09500175280號函、本院108司執速字第117222號函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等為證。

四、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王淑華及相對人劉禹銳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王淑華及相對人劉禹銳,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王淑華、相對人劉禹銳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37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編號├───┬────┬────┬───┼────┤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區 ○○○○段│376-5 │484.00 │20分之1 │├──┼───┼────┼────┼───┼────┼────┤│002 │臺南市○ ○區 ○○○○段│376-17│25.00 │20分之1 │└──┴───┴────┴────┴───┴────┴────┘┌──────────────────────────────┐│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37號│├──┬─┬──────┬────┬────┬─────┬──┤│ │ │ │ │建築式樣│建物 面積│ ││ │建│ │ │ ├─┬─┬─┤權利││ │ │ │ │主要建築│五│合│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號│ │ │ │ │ │單│範圍││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001 │35│臺南市東區富│臺南市東│5層樓房 │68│68│平│全部││ │59│農街2段81之4│區虎尾寮│鋼筋混凝│.5│.5│方│ ││ │ │號 │段376-5 │土造 │0 │0 │公│ ││ │ │ │地號 │ │ │ │尺│ │├──┴─┴──────┴────┴────┴─┴─┴─┴──┤│共有部分:虎尾寮段3565建號,權利範圍20分之1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