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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82號聲 請 人 李秀枝即岳正義之繼承人

岳珮喻即岳正義之繼承人岳璇芳即岳正義之繼承人岳昆霖即岳正義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間因本院98年度執全字第87號假扣押事件,聲請命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以岳正義為債務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98年度裁全字第12號裁定准許後,嗣聲請本院以98年度執全字第87號實施假扣押查封岳正義之財產在案。因岳正義於民國109年3月21日死亡,聲請人係其繼承人,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所述事實,業據其提出岳正義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惟查,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已由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國際銀行)概括承受,有遠東國際銀行於民國109年5月15日所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4日金管銀國字第09900040380號函影本附卷可稽。

而遠東國際銀行已撤回前開假扣押執行之聲請,並經執行法院於109年5月19日以南院武098執全當字第87函囑託塗銷查封登記等情,亦經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執全字第87號卷宗(含98年度裁全字第12號假扣押裁定卷)查明屬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假扣押執行既經債權人聲請撤回,則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無必要,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