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13號聲 請 人 黃士誠代 理 人 李合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進郎(民國107年9月19日歿)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裁全字第53號民事裁定,為請求相對人「就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於本案判決確定、撤回、和解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禁止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及轉讓與第三人,並應將系爭支票交由執行人員記載此項事由」,經本院107年度存字第68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新臺幣430,300元後,業以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269號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相對人執行在案。而聲請人並未就系爭支票提起本案訴訟請求,且已於民國109年3月3日撤回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應認供擔保原因已消滅,為此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裁定返還提存物。又如本院認本件不得依前開規定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因聲請人業已寄送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然該存證信函遭郵局以「房屋已拆除,收件人遷移不明」為由退回,而聲請人已無從知悉相對人現住地址,爰併聲請本院於未准許裁定返還提存物之聲請時,另依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規定,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後,再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
二、按相對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次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著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而因釋明保全執行之原因而供之擔保,係擔保受擔保利益人因保全執行所應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供擔保人本案全部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三、經查:㈠相對人已於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前之107年9月19日死亡,而
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聲請人猶列已死亡之相對人為本件當事人,於法即有未合,其聲請尚難照准。
㈡系爭執行事件於107年9月17日即已核發假處分執行命令,禁
止相對人將系爭支票於本案判決確定、撤回、和解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禁止向付款人即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臺南分公司為付款之提示及轉讓與第三人,而本院直至109年3月3日始撤銷前述執行命令,此期間內相對人已遭執行命令限制其財產權之處分,顯難謂相對人必無損害發生;又據聲請人自陳,其並未就系爭支票提起本案訴訟,故本件亦不該當本案全部勝訴之情形;再依聲請狀之聲請意旨,聲請人未曾就相對人因假處分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予以賠償。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尚難謂應供擔保之原因業已消滅,聲請人以此為由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即無理由。
㈢本件既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供擔
保原因消滅為由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則聲請人即應依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行催告或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於受擔保利益人未於該期間內行使權利時,再聲請法院裁定返還提存物。惟相對人業已死亡,已如前述,則其財產上權利已由相對人之繼承人繼承,是聲請人應於查明相對人之全體繼承人後,改列其等為受擔保利益人並通知行使權利。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逕通知已無當事人能力之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顯不可能發生合法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之效力,其聲請自難照允。
㈣綜上,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於法均有未合,均應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蕭伊舒┌───────────────────────────────────────┐│附表: 109年度司聲字第213號│├──┬──────┬─────┬─────┬─────┬──────┬────┤│票據│發 票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據號碼 │發 票 日│票面金額││種類│ │ │ │ │ │(新臺幣)│├──┼──────┼─────┼─────┼─────┼──────┼────┤│甲存│千葉園藝有限│彰化銀行 │000000000 │MN0000000 │107年8月5日 │68,000元││ │公司黃士誠 │南臺南分行│ │ │ │ │├──┼──────┼─────┼─────┼─────┼──────┼────┤│甲存│千葉園藝有限│彰化銀行 │000000000 │MN0000000 │107年9月30日│90,300元││ │公司黃士誠 │南臺南分行│ │ │ │ │├──┼──────┼─────┼─────┼─────┼──────┼────┤│甲存│千葉園藝有限│彰化銀行 │000000000 │MN0000000 │107年10月5日│68,000元││ │公司黃士誠 │南臺南分行│ │ │ │ │├──┼──────┼─────┼─────┼─────┼──────┼────┤│甲存│千葉園藝有限│彰化銀行 │000000000 │MN0000000 │107年12月5日│68,000元││ │公司黃士誠 │南臺南分行│ │ │ │ │├──┼──────┼─────┼─────┼─────┼──────┼────┤│甲存│千葉園藝有限│彰化銀行 │000000000 │MN0000000 │108年1月5日 │68,000元││ │公司黃士誠 │南臺南分行│ │ │ │ │├──┼──────┼─────┼─────┼─────┼──────┼────┤│甲存│千葉園藝有限│彰化銀行 │000000000 │MN0000000 │108年2月5日 │68,000元││ │公司黃士誠 │南臺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