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03號聲 請 人 鄭景顯即鄭萬金之繼承人
鄭定政即鄭萬金之繼承人李阿娥即鄭萬金即鄭靖薰之繼承人鄭曉彌即鄭萬金即鄭靖薰之繼承人鄭智元即鄭萬金即鄭靖薰之繼承人鄭民即鄭萬金之繼承人鄭景星即鄭萬金之繼承人鄭景徽即鄭萬金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寶旺即楊江進之繼承人等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債權人間土地查封事件,前經貴院41年度執西字第5489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相對人未於期限內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法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經准為假扣押者為限,亦即聲請人之土地須經相對人即債權人實施假扣押,而相對人即債權人尚未提出本案訴訟始足當之,如非假扣押之執行,則不符前開聲請限期起訴之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臺南市○○區○○○段○○○○○○○○○○○○○○○○○○○○號(下稱系爭土地)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土地所有權部之其他登記事項記載:「41年6月26日收件化新字第407號,依台南法院平函執字5849囑查封登記,債權人:楊江進,債務人:鄭萬金,限制範圍:全部,41年6月26日登記」,並無記載假扣押登記或假扣押查封。是系爭土地究係因終局強制執行事件而辦理查封或為假扣押查封登記即有疑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64號卷宗審核臺南市新化地政所提出系爭土地之人工登記簿謄本,並無系爭土地係假扣押執行之紀錄,另經本院向本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室查詢臺南法院平函執字5849囑查封登記之案號,然該案卷宗(本院41執字5489號)已銷毀,且本院檔案室亦查無相關發文字號之資料,從而,本院已遍查本件可得查詢之相關資料,亦查無兩造間有假扣押事件存在,是無從僅以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欄之記載,即認該查封登記係因兩造間假扣押事件所為之查封,此外,聲請人亦未釋明系爭土地之查封登記屬假扣押之強制執行,是聲請人之聲請,並未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29條命限期起訴之要件,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