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43號聲 請 人 簡添福聲 請 人 吳玉玲前列簡添福、吳玉玲共同相 對 人 鄭錦煇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0四年度司執全字第二四三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民國一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法扶保證字第一0四一一00一號保證書,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所謂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依最高法院53年度台抗字第279號判例之意旨,係指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並無損害發生,或供擔保人即聲請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271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曾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民國(下同)104年5月21日所出具之法扶保證字第10411001號保證書,同意在新臺幣584,000元範圍內負擔保履行之責任,聲請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243號執行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在案。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本案訴訟已判決確定,相對人並依該確定判決給付完畢,且聲請人業已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上開假扣押裁定並經本院108度司裁全聲字第68號裁定撤銷之,嗣相對人對聲請人起訴請求因上開假扣押執行所受之損害賠償,經本院109年度南小字第757號民事判決駁回確定,為此依法請求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71號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裁全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民國108年12月3日南院武104司執全賢字第243號民事執行處通知及本院109年度南小字第757號民事判決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情事,除據聲請人提出前開證物外,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裁定卷宗、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本院109年度南小字第757號卷宗核閱無訛。因相對人請求聲請人賠償假扣押執行所受損害之訴訟業經本院109年度南小字第757號民事判決駁回確定,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見解,應認為應供擔保原因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