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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5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546號聲 請 人 蘇春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順終(民國一0九年八月八日死亡)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72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吳順終為確定訴訟費額用額,惟相對人已於民國109年8月8日死亡,則相對人已因死亡而不具當事人能力,本院遂於109年12月17日發文請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相對人吳順終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並查報繼承情形,惟聲請人收受通知後迄未提出,此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可憑,是依首揭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程序無從繼續,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