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67號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代 理 人 陳瑞斌相 對 人 王俊男相 對 人 王延洲相 對 人 王美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王俊男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延洲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美齡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明。

二、查兩造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業經本院 108年度新簡字第430 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應繼分比例負擔。上述事實,業經本院調閱前揭民事卷宗查核無誤。而與聲請人提出之繳費單據核對後,計得本件之訴訟費用僅有裁判費新臺幣4,080元,且已由聲請人於民國108年

8 月26日預納。則依前述民事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計得各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即各相對人應給付予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古小玉┌─────────────────────────┐│附表: │├──┬────────┬───┬─────────┤│編號│當事人姓名 │應繼分│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 │比 例│之訴訟費用額 │├──┼────────┼───┼────┬────┤│ 1 │王俊男 │1/4 │ │1,020元 │├──┼────────┼───┤ ├────┤│ 2 │王延洲 │1/4 │ │1,020元 │├──┼────────┼───┤ 新臺幣 ├────┤│ 3 │王美齡 │1/4 │ │1,020元 │├──┼────────┼───┤ ├────┤│ 4 │王亭翊 │1/4 │ │--------││ │(由聲請人代位)│ │ │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