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96號聲 請 人 林首銘相 對 人 上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欽柱法定代理人 劉裕興法定代理人 洪光輝法定代理人 林文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明。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08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該事件訴訟費用僅有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已由聲請人先行墊付,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查驗無誤。
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20,800元。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