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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司財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財管字第2號聲 請 人 湯光民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失蹤人鄭氏燕財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伍萬貳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失蹤人鄭氏燕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5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8年度司財管字第2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鄭氏燕之財產管理人,而失蹤人鄭氏燕生死不明已多年,留有坐落嘉義縣○○鄉○○○段359-1、359-2、359-3、360、360-1、362、362-1、362-2地號等土地,並為分割共有物事件而指定財產管理人,為此聲請酌定財產管理報酬及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108年度司財管字第24號民事裁定、土地登記謄本、財產價值附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財管字第2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鄭氏燕之財產管理人,據其提出上開民事裁定在卷為憑,並由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認聲請人所為前揭主張無訛。又鄭氏燕所留財產係為坐落嘉義縣○○鄉○○○段359-1、359-2、359-3、360、360-1、362、362-1、362-2地號等土地,經核算上開財產價值為1,717,394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從而,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出在卷關於其管理失蹤人鄭氏燕之財產所進行相關事宜之書證,並就聲請人之後管理失蹤人鄭氏燕所留財產所付出之勞力、時間及繁雜程度,及失蹤人之財產總額、管理財產之事務(包括嗣後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宣告死亡,及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事宜)等為衡酌,爰酌定其管理財產之報酬為52,000元應為適當,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所示之報酬。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書婷

裁判日期:2020-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