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8號聲 請 人 陳建元相 對 人 行動學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政山代 理 人 陳佩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程序方面聲請人雖於理由欄記載「相對人……董事長兼任執行長陳政山……因業務疏失,內部管理未妥適處理,且未即時反應處理受竊課程資訊一事,未召開股東臨時會……向股東報告……請……裁定解任……」等內容,惟聲明欄卻僅記載「請准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見本院卷第5頁至第6頁),嗣聲請人經本院發函通知:「如聲請人另有聲請解任董事之意思,請於函到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見本院卷第22頁)後,僅就聲請選派檢查人部分補繳聲請費1000元,故聲請人於本件應僅有聲請選派檢查人之意思,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人……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四以上之股東,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條件。今因近來股東發現相對人……於去年度十一月已發現公司課程資訊遭盜,未即時揭露訊息,於本年度七月遭股東於LINE群組反應後方才召開臨時董事會向股東報告……恐造成聲請人……之股東權益受損,認為有必要聲請……裁定選派檢查人檢查……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另查相對人……稱自成立迄今皆為虧損,未有股東分紅及股東會無提供法定之帳冊……聲請人……請允提供,相對人皆表示若欲查帳應至公司方予提供……恐造成聲請人及所有股東權益受損……相對人……無正當理由無故不提供關係利害人請求提供文件之抄錄及複製本……」(見本院卷第5頁至第6頁)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草創時期之董事,並兼任……副總經理7年之久……擔任員工期間,怠忽其工作職守……經降職降薪處分仍未改善……最後相對人請聲請人離職以示負責……本來講好以系爭5%技術股作為資遣費……詎料……聲請人……不承認有該協議……不願依約返還該技術股……相對人並未拒絕其歷次查帳之要求……從未隱匿業務帳目及財產……不應僅以聲請人單純質疑而准許聲請……因聲請人未能舉證說明相對人隱匿會計表冊之情事,難認聲請人已檢附理由、事證並說明其聲請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故本件聲請人應為無理由……縱認聲請人聲請查帳為有理由,亦應僅以108年度財務報表為限……且不應由聲請人所指定之會計師擔任」(見本院卷第30頁至第36頁)等語置辯。
三、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係強化少數股東保護機制,提高其蒐集不法證據能力以補監察人監督之不足。然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權利,動輒查帳影響公司營運,故嚴格限制行使要件,限於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始得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內容亦僅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為限。準此,少數股東依上述規定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時,法院除形式上審核股東是否符合該規定要件外,亦須實質審酌有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
四、聲請人固以前詞說明有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性,並提出財務報表、群組對話內容截圖、存證信函等事證(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18頁)。相對人亦不爭執聲請人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見本院卷第31頁)。惟查:
㈠檢查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目的,在於發現是否有不正利益
輸送等情形,而非指摘公司營運決策作為有何不當。相對人是否揭露公司課程資訊遭盜之訊息,應屬公司經營管理之作為,通常不會顯示於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聲請人如對公司經營管理作為有意見,應以其他妥適方式表達,而非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業務項目及財產情形,此手段與目的間欠缺實質關聯性,有不當影響公司營運之虞,自非可採。
㈡聲請人雖稱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抄錄及提供複製文件,並
提出存證信函等文件為證據。惟該文件僅能證明聲請人曾向相對人要求提供帳冊,尚無法證明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抄錄及提供複製文件。況公司法第48條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依聲請人所述可知相對人已允諾其至公司查閱帳冊,本院自難據以認定有再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
五、綜上所述,本件因難認有選派檢查人檢查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性,故與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實質要件不符,應予駁回。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