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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司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7號聲 請 人 Scott Arlen Chalmers相 對 人 美商菲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美商科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設新竹縣○○市○○街○○號1樓,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為美商菲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美商菲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又美商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決議通過選任美商科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美商科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相對人清算終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美商菲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徵得美商科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同意由其擔任簿冊文件管理人等情,業據其提出相對人美商菲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總公司董事會決議錄影本及中譯文、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及簿冊保管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8年度司司字第125號清算終結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裁判日期:2020-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