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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0號原 告 吳耿忠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華春育樂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4,23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以原告應繳納裁判費金額為3,120元(計算式:9,360元×1/3=3,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20-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