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5號原 告 蔡錦梅訴訟代理人 許博傑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麗新大酒店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遺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4萬4,672元(資遣費24萬元、退休金36萬元、加班補休等工資4萬4,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暫繳第一審裁判費2,350元【計算式:7,050元×1/3=2,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