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1號原 告 黃雪霖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瑜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遺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80,939元(含資遣費176,297元、預告工資20,342元、失業給付73,231元、薪資711,069元)及提撥勞工退休金201,117元,其中請求給付薪資、資遣費及退休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907,708元,應徵裁判費9,91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裁判費應徵3,303元【計算式:9,910元x1/3,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失業給付72,231元,並無前述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應徵裁判費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4,303元【計算式:3,303 元+1,000元=4,30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