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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4號原 告 何忠廷訴訟代理人 許博傑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家新管理實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7,857元、預告工資15,820元,合計43,677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此部分屬給付工資及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應暫收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另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交付原告,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 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3 元(計算式:333 +3,000 =3,333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裁判案由:給付資遺費等
裁判日期:20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