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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9號原 告 楊季姍被 告 頡亮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遺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另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合計1萬084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3333元【計算式:3000元+333元=333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333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裁判案由:給付資遺費等
裁判日期:2020-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