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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訴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 告 洪惠娟

蘇麗卿王志達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玉燕被 告 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侯崇文被 告 沈柏青

沈芳如陳顏麗玉陳亮光王彩雲沈怡良蘇慧玟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郭子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應給付原告蕭玉燕新臺幣270,441 元,及自民國108 年8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應給付原告洪惠娟新臺幣270,726 元,及自民國108 年8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應給付原告蘇麗卿新臺幣236,816 元,及自民國108 年8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應給付原告王志達新臺幣232,267 元,及自民國108 年8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新臺幣11,480元由被告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均受聘於被告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下稱南榮大學)擔任教職。原告蕭玉燕為該校副教授,108 年4 月份之薪津為新臺幣(下同)97,420元;原告洪惠娟為該校助理教授,108 年4 月份薪津為94,550元;原告蘇麗卿為該校講師,108 年4 月份薪津為81,890元;原告王志達為該校講師,108 年4 月份薪津為78,890元,且依南榮科技大學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規則(下稱系爭規則)第四章第29條之規定,被告南榮大學應於每月15日前,將教師之薪資及鐘點費撥入銀行個人專戶(下稱系爭契約)。詎被告南榮大學人事室竟於108 年2 月12日逕自發布公告,自108 年2 月起變更薪資發放日為每月26日,再由該校副校長及教務長分別於108 年

5 月24日、108 年6 月25日代行校長寄發公開信告知108 年

5 、6 月均無法發薪,迄今尚欠原告蕭玉燕108 年5 至7 月之薪資292,260 元、原告洪惠娟108 年5 月至7 月之薪資283,650 元、原告蘇麗卿108 年5 月至7 月之薪資245,670 元、原告王志達108 年5 月至7 月之薪資236,670 元未發放。

又被告沈柏青等7 人均為被告南榮大學之董事,依教師待遇條例第24條,就被告南榮大學未依聘約支給之教師薪資,應負連帶責任。為此,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教師待遇條例第2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㈡、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蕭玉燕292,260 元、原告洪惠娟283,650 元、原告蘇麗卿245,670 元、原告王志達236,67

0 元,及均自108 年8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南榮大學:被告南榮大學雖有財務問題而積欠原告薪資,惟仍有持續繳納原告之勞工保險、勞工退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公教人員保險(下稱公保)等費用,現正積極籌措資金支付員工薪水,則扣除上開代扣支出後,原告蕭玉燕僅能請求270,441 元、原告洪惠娟僅能請求270,

726 元、原告蘇麗卿僅能請求236,816 元、原告王志達僅能請求232,267 元。

㈡、被告沈柏青等7 人:被告沈柏青等7 人自108 年8 月1 日起始任被告南榮大學第16屆董事,而原告請求者為108 年5 至

7 月薪資,當時被告沈柏青等7 人並非董事,自無須負連帶責任。再原告依教師待遇條例第24條主張董事應負連帶責任,應僅限於被告南榮大學確實無法給付薪資時,始需負連帶責任,原告迄未舉證證明已向學校請求無果,自不得請求董事連帶負責等語置辯。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私立學校與教師之聘任關係,在法律上屬僱傭關係(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517號判決意旨)。再依民法第482 條之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是以私立學校與其教師間就報酬之多寡及各項加發金額,本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之精神,除有法律強制規定、違反公序良俗等例外情形外,可由私立學校法人與教師間自行以契約約定為之,且依民法第486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

㈡、原告主張其等均任職於被告南榮大學,原告蕭玉燕擔任副教授,108 年4 月份之薪津97,420元;原告洪惠娟擔任助理教授,108 年4 月份薪津為94,550元;原告蘇麗卿擔任講師,

108 年4 月份薪津為81,890元;原告王志達擔任講師,108年4 月份薪津為78,890元,被告南榮大學本應於每月15日發放薪資,卻片面展延發薪日,迄今仍積欠原告蕭玉燕108 年

5 至7 月之薪資292,260 元、原告洪惠娟108 年5 月至7 月之薪資283,650 元、原告蘇麗卿108 年5 月至7 月之薪資245,670 元、原告王志達108 年5 月至7 月之薪資236,670 元未發放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其等所述相符之系爭規則、10

8 年2 月12日、108 年5 月24日之電子郵件、108 年6 月25日公告信函等影本各1 份及南榮大學薪俸明細影本4 份等件為證(見108 年度司促字第19448 號卷第33頁至第53頁),被告南榮大學不爭執因財務問題有積欠原告薪資,惟抗辯仍有持續繳納原告之勞工保險、勞工退休保險、健保、公保等費用,是扣除上開代扣支出後,原告蕭玉燕僅能請求270,44

1 元、原告洪惠娟僅能請求270,726 元、原告蘇麗卿僅能請求236,816 元、原告王志達僅能請求232,267 元等語,並提出被告繳納勞工保險、勞工退休保險、健保、公保等費用之收據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5至74頁),且為原告於本院109 年2 月3 日言詞辯論時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57頁)。此部分事實,均堪認定。據此,原告本於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南榮大學給付原告蕭玉燕270,441 元、原告洪惠娟270,726 元、原告蘇麗卿236,816 元、原告王志達232,267 元,及均自108 年8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逾上開部分之請求,則無足採。

㈢、原告另主張被告沈柏青等7 人為被告南榮大學之董事,依教師待遇條例第24條規定,請求其等與被告南榮大學負連帶責任等語。惟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2 條、第27

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教師待遇條例第24條規定,私立學校未依聘約支給教師薪給時,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應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責任。考其104 年6 月10日之立法理由為:「考量部分私立學校可能因財務狀況不佳,致『無法』補發未依規定發給教師之待遇,爰為本條規定,以保障教師權益。」固屬法律規定之連帶債務。然其連帶債務成立之要件,係一定身分之「私立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於「私立學校未依聘約支給教師薪給」時,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責任,並非如民法第187 條第1 項之法定代理人、第188 條第1 項之僱傭人之連帶責任,僅具備特定身分即成立。其立法結構應較類似於民法第681 條: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之規定。上開合夥人連帶責任之成立,係以「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為要件,且須要主張權利之債權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1400號判例意旨),即所謂第二次責任,性質上僅為補充性之給付。而被告南榮大學雖因財務問題,積欠原告部分薪資,僅係現實上未為發放,並不當然可謂被告南榮大學已無任何財產可供動用,致其現實上已「不能」支給教師之薪資,則在原告舉證證明被告南榮大學無從支給所積欠之薪給之前,應無依該條立法理由所考量,在私立學校「無法」支給時,命該校所屬財團法人之董事連帶給付之理,原告既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有該當該條連帶責任成立之要件。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沈柏青等7 人為被告南榮大學之董事,縱然屬實,亦不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第24條規定,請求其等與被告南榮大學連帶給付,此部分請求,於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南榮大學給付如主文第1 至4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87第1 項、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蕭玉燕、洪惠娟、蘇麗卿、王志達訴訟費用分別為3,200 元、3,090 元、2,650 元、2,54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之訴雖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惟本院審酌案情,認訴訟費用均應由被告南榮大學負擔。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本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為贅論,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台南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裁判日期:2020-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