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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訴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11號原 告 林建忠

陳金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保源律師被 告 臺南市私立允智允聖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黃竣裕訴訟代理人 傅敏臻律師

李耿誠律師被 告 私立台大心算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蔡馥瑝訴訟代理人 麥玉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於民國110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4月14日下午5時宣判,惟:臺南市私立允智允聖文理短期補習班、私立台大心算文理短期補習班如分別為「黃竣裕」、「蔡馥瑝」所獨資申設,即應以「黃竣裕即臺南市私立允智允聖文理短期補習班」、「蔡馥瑝即私立台大心算文理短期補習班」為被告予以起訴,而原告起訴狀及歷次書狀均以「黃竣裕」為臺南市私立允智允聖文理短期補習班之「法定代理人」、「蔡馥瑝」為私立台大心算文理短期補習班之「法定代理人」予以稱之,是否適法,尚生疑義,原告應予查明後具狀補正之。是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裁判日期:202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