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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訴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16號上 訴 人 林威德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泰琅即湘里蘭商務旅館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86,125元、預告工資26,000元、積欠工資26,000元,合計138,125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此部分屬給付工資及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應暫收第二審裁判費720元;至非因財產權部分(即非自願離職服務證明書),則無前述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另上訴人反訴敗訴部分(即償還債務)20,6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