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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訴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81號原 告 鄭如伶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寶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職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台灣寶潔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退職金,惟並未載明本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即退職金之具體金額),其起訴顯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裁判案由:給付退職金
裁判日期:20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