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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訴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90號上 訴 人 雅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勳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苡芮間因109年度勞訴字第90號請求損害賠償等(智財)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60,312元(1,590,312元-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日期: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