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字第1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董欣怡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水利局等因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