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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家繼訴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青珠等間請求塗銷分割遺產登記事件,經查:

一、按各公同共有人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民法第821條之規定,基於共有人之地位,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回復被占用之共有物全部價額計算,故請求塗銷繼承登記回復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主張塗銷之不動產價值範圍為計算,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稽之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161,595元(計算式:810,000+658,000+1,269,000+846,000+87,977,801+17,559,200+3,997,600+691,600+1,314,800+2,793,700+243,894=118,161,59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1,90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8,918元裁判費,原告尚應繳納1,002,99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日期: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