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茆臺雲律師
張佩珍律師江佩珊律師被 告 乙○○
丙○○丁○○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應繼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09年7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