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原 告 戴璟淮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
一、上列原告提起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固據原告具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323,799元,並據以繳納裁判費53,767元,然本院依下列理由,認應命原告補繳不足之裁判費:
㈠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由本院依職權核定。
㈡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其請求確認事項
包含「確認101年度南院民認明字第629號認證書無效」、「確認被繼承人戴鄭素金於101年4月6日所立之代筆遺囑無效」,其中:
⒈確認認證書無效:為確認證書之真偽,屬於非因財產權而
起訴,依民事訴法第77條之14規定,徵收裁判費三千元,且與並為財產權上之下列請求,分別徵收。本件原告就此聲明並未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命補正。⒉確認被繼承人所立之代筆遺囑無效:應以被繼承人所留遺產
價值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依卷附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核定被繼承人戴鄭素金之遺產總額為94,630,616元,則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844,832元,扣除原告已預繳裁判費53,767元,故應再補繳791,065元。
㈢綜上,原告關於確認認證書無效,未據繳納裁判費3,000元
;確認代筆遺囑無效部分,所繳裁判費尚有不足,應再補繳791,065元,故本件原告合計應再補繳裁判費794,065元(計算式:791,065+3,000=794,065)。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