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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家繼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反訴原告 沈○○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沈○○間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同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裁判日期:20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