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抗字第32號抗 告 人 乙○○
甲○○共 同代 理 人 茆臺雲律師
張佩珍律師岳世晟律師相 對 人 丙○○代 理 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對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本院108年度養聲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准予終止抗告人乙○○、甲○○○與相對人丙○○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自民國99年起迄今長達10年未與抗告人乙○○、甲○○○聯繫或見面,雙方關係已形同陌路,爰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請求宣告終止兩造收養關係。
二、原審裁定略以:兩造係因一次偶然意見不合而多年未互相聯絡,審酌抗告人乙○○、甲○○○係在65年4月2日即收養相對人,兩造嫌隙發生於00年間,在此之前,兩造間存在養父母及養女親情關係已長達30逾年,倘若兩造雙方願各自放下執念,重新溝通,並能包容、體諒對方過往作為,並非不能繼續維持養父母子女關係,兩造間收養關係尚有回復可能,並非不能維持,是抗告人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以;
(一)原裁定雖認兩造係因98年一次偶然爭吵而使雙方多年未互相聯絡,兩造收養關係並非無回復之可能云云。然收養關係是否具有回復可能,應視兩造是否皆有回復收養關係之意願,並綜合各項客觀情狀觀察,並非僅一方主張具有回復意願即屬之。原裁定同時提及證人丁○○、戊○○之證詞,卻未說明為何不採信證人丁○○之證詞。蓋證人丁○○既非與兩造具有親屬關係之人,且其受配偶王朱東託付遺願,僅係基於好意欲使兩造和解之友人,如此極力促使兩造回復關係之人,亦證稱相對人明顯無與抗告人和解之意願,其證詞應較為可信而無偏頗之虞。反之,證人戊○○為相對人之配偶,其證詞應有偏利於相對人之虞,原裁定逕自採為論斷基礎,未附理由,同時亦未就不採信證人丁○○證詞之理由為論述,顯有理由不備之違誤。
(二)抗告人自相對人襁褓時期即細心照顧,於相對人成長過程中亦給予高度支持,縱使相對人於國中階段因不喜讀書而個性有所叛逆,抗告人為使其脫離國內不良環境,不惜耗費鉅貲,將其送往美國讀書,亦未因此而否認其養女身分,甚至託人相親,為其覓得小兒科醫師夫婿戊○○,後於相對人出嫁時,抗告人更提供總價近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之嫁妝予相對人,在在顯示出抗告人於兩造關係破裂之前,對於相對人之關愛與親生子女無異,此觀抗告人親生子女未有一人送至美國讀書即可證明,並無刻意差別對待或虐待相對人之情。98年間相對人與其配偶戊○○攜子至美國跟團出遊時,由相對人於98年3月17日、3月26日寄發予妹妹許雅芬之電子郵件中可知,相對人於出國前,即有旅行團行程結束後前往探望「大嫂」及抗告人甲○○○之打算,且於探望結束後與長子持續待在美國遊玩,顯然與相對人所稱係因抗告人甲○○○之要求始起意脫團探望「弟媳」及抗告人甲○○○,並因相對人無法在美國多留幾天而生氣一事不符。然本件實情乃係相對人不滿抗告人甲○○○指責其於旅行團行程結束後,竟留下幼女及其夫婿戊○○於不顧,執意自行留在美國繼續遊玩一事,主動致電抗告人乙○○並聲稱欲宣揚此事後,2人始發生爭吵。
(三)99年抗告人乙○○生病,相對人返家時,證人丁○○於一旁要求相對人下跪道歉,此或係證人丁○○受傳統觀念影響所致,惟抗告人二人始終皆未透過證人丁○○要求相對人應為此舉,況抗告人乙○○當時術後甫癒,身體情況相當虛弱,亦無法為過多言語表達,當無由此推論抗告人有要求相對人下跪道歉或出言辱罵等情形。另觀101年12月10日返家奔喪事件,已展現出相對人對抗告人不欲聯絡之意思。嗣102年11月20日抗告人甲○○○進行乳癌手術、103年3月11日抗告人乙○○進行心導管手術,抗告人亦皆未要求親屬告知相對人,同樣凸顯出抗告人不欲再與相對人有所聯絡之意思。倘若如原裁定所謂兩造僅因1次偶然意見不合而生嫌隙等語,為何相對人會整整10年皆未與抗告人聯絡?何況長達10年之久未連絡之情形,顯非其所稱精神疾病困擾所能合理解釋。縱令相對人因恐直接面對抗告人將會影響其情緒,然其亦可以言詞、書信甚或委託其他親友表達對抗告人之關心,然相對人卻捨此不為,顯然其冷漠決絕之態度亦有斷絕與抗告人間收養關係之意。
(四)又相對人這10年來如同壓在抗告人2人胸口的巨石一樣折磨,或許外人無法理解此種心境,然抗告人等全心全意用30年將相對人拉拔長大並給予其各種支持,卻落得相對人斷絕10年往來之對待,抗告人等內心之苦痛並非文字即可描述,抗告人等確實無法再回復此段收養關係,堅定地希望透過終止收養關係來卸下這10年間的苦痛,抗告人等始得無遺憾地走完餘生。兩造於此前10年間已心生斷絕往來之意,抗告人始提起本件終止收養之請求,以使此收養關係明確終止。又如相對人所言,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其事實是否重大,須依社會一般通念審酌,則依一般社會通念,縱使為具有真實血緣關係之親子,長達10年未有任何聯繫,社會上任何具有一般智識之人於常理上判斷,皆可謂兩造間顯然已斷絕其親子關係而無回復之可能,當無以相對人臨訟時陳述之隻字片語,即可謂其仍有回復收養關係之意願。
(五)綜上所述,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於此10年間已無任何往來,足見雙方徒有收養形式,而無實質之親情維繫,核與收養係為成立擬制親子關係之本旨相違背,是本件收養之目的既已無法達成,堪認抗告人主張兩造間有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存在為真正,爰請鈞院裁定兩造間收養關係終止等語。
四、相對人於本審答辯略以;
(一)本件為家事案件,所證事項均為兩造間之家務事,非屬兩造之至親,如證人戊○○為相對人之配偶,或好友如證人丁○○為抗告人之多年摯友,一般外人難以知悉,故抗告人徒以證人戊○○為相對人配偶身分,即以此質疑其證述不可採信,實無理由。又照抗告人同樣之邏輯推論,證人丁○○亦為抗告人之多年摯友,彼此關係密切,其證述亦有偏袒抗告人之嫌。證人戊○○現職為奇美醫院兒童急重症主任,其學識涵養及社會地位極高、潔身自愛,斷無為本案虛偽陳述而冒偽證罪風險之可能。反觀,證人丁○○面對原審法官先後兩次一再詢問關鍵問題「兩造到底為何事爭執」時,證人丁○○卻一再刻意閃避問題、含糊推說不知道,足見證人丁○○避重就輕選擇問題作答,故面對本案爭點「到底雙方有何爭執」時,證人丁○○刻意隱匿不願回答,則足見證人丁○○其他證稱有關相對人不願向抗告人道歉云云之證述,即有可疑。又證人丁○○乃證稱相對人確實有請配偶及公婆陪同探視抗告人乙○○,此亦與證人戊○○之證述內容一致。依社會常情,倘非相對人因出於重視抗告人,並期望得到抗告人之原諒,則相對人何必大費周章拜託配偶及公婆陪同探視抗告人乙○○,足見證人戊○○所述內容,應屬真實,並無任何不可信之處。況抗告人並未具體舉出證人戊○○之證述內容,到底有如何虛偽陳述或顯不合理之瑕疵,致不足採信之理由,故抗告人所執理由,顯不成立。
(二)對於抗告人稱「兩造衝突實情為相對人不滿抗告人甲○○○指責其於旅行團行程結束後,竟留下幼女及夫婿於不顧,執意自行留在美國繼續遊玩,主動致電抗告人乙○○並聲稱欲宣揚此事,2人始發生爭吵」云云。以上指控,並非事實,對此相對人於原審已多作解釋與澄清,不願再贅言,徒淪口舌之爭。而當年的誤會與本件雙方是否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並無關係。蓋該次抗告人甲○○○對相對人的誤會事件,純屬親子間相處上常會發生的誤會與摩擦,殊非重大事由。抗告人實在沒有必要再去追根究柢地爭執當年誰對誰錯。而後續抗告人乙○○因此與相對人在電話中發生的口角爭執雖是事實,但該口角爭執乃基於上開抗告人甲○○○對相對人之誤會所生,及相對人在電話中因恐慌症發作情緒潰堤,亦是事實。因此,懇請抗告人能放下執念,就算要相對人再一次為此道歉,只要能讓抗告人息怒,相對人也非常願意。
(三)對於抗告人稱「99年乙○○生病,相對人返家時,丁○○於一旁要求相對人下跪道歉,此或證人丁○○受傳統觀念影響所致,惟抗告人二人並未透過證人丁○○要求相對人下跪道歉」云云。基此,抗告人亦不否認當時丁○○確實有要求相對人要下跪道歉,此足證相對人及證人戊○○所述,相對人向抗告人乙○○口頭道歉不被接受,及證人丁○○遂在旁要求相對人要下跪道歉,確屬可信。
(四)對於抗告人稱「101年12月10日,相對人之爺爺過世時,相對人未返家奔喪,已展現出相對人對抗告人不欲聯絡之意思。」。對此,相對人想表示的是,相對人自小深受爺爺愛護與照顧,爺孫感情融洽,而相對人一直都有回去探視爺爺,自知道爺爺過世的消息後,相對人情緒潰堤,難以自己,精神科態十分不佳,當時在配偶戊○○的建議下,擔心如果相對人乙○○與相對人在爺爺的告別式上發生衝突的話,場面會很難控制,因此才由配偶戊○○及公婆代表參加爺爺的告別式。以上事實,有證人戊○○到庭證述可參。故相對人雖沒有到場參加爺爺告別式,並不足推論出相對人即有對抗告人不欲聯絡之意思。反之,由證人戊○○證述「因為聲請人乙○○是容易刺激的脾氣,而相對人患有憂鬱症精神不佳,伊打過幾次電話問候抗告人乙○○未受回應後,就決定冷處理,讓時間淡化一切,等雙方有可能談的時候,希望再修補感情等語。」等語,足見相對人並非不欲與抗告人聯絡,而係因為相對人道歉不被接受,及後續試圖幾次問候,仍未受回應後,才決定先冷處理。
(五)相對人至今對抗告人心存感恩,此心從來沒有變過。相對人自小懂事以來,相對人非常感恩抗告人養育及照顧,也希望得到抗告人的讚美與認同,時時警惕自己要善盡本分地照顧好家庭,但也因為相對人非常重視抗告人及希望盡可能地迎合抗告人的想法,凡事都希望要做到讓抗告人滿意為止。也因此,長久下來,相對人不知覺中會一直刻意壓抑自己的負面情緒,以致於相對人得到恐慌症及憂鬱症,所以相對人在97年至98年間因此就醫。這些事情相對人也因為顧慮抗告人擔心,不敢讓抗告人知道。後來,抗告人甲○○○98年在美國因對相對人沒有辦法順其心意全程陪同感到不高興,致種種的不諒解及誤會,任憑相對人怎麼解釋,都不被抗告人甲○○○所接受。相對人回臺後,後續因禁不住抗告人乙○○在質問電話中的言語刺激,加上恐慌症發作,終於爆發相對人生平第一次與抗告人乙○○的口角爭執,並掛斷電話。當時相對人情緒已經失控崩潰,對於抗告人乙○○的2次來電,相對人根本沒有辦法接電話,故當時由相對人配偶戊○○與抗告人乙○○對話。相對人配偶戊○○一方面安撫相對人,二方面試圖跟抗告人乙○○告知相對人恐慌症發作才一時衝動,請求得到抗告人乙○○的諒解,但抗告人乙○○並不接受,後來也不再理會相對人。這就是當初兩造衝突的原因,以上事實有證人戊○○原審證述可參。就這樣,因為抗告人偶然的一次誤會,任憑相對人怎麼努力解釋也無效,因此背負著莫須有的罪名。相對人真的很希望抗告人可以靜下心來,好好聽聽相對人內心的想法,化解對相對人的心結,本件貿然提告終止收養,並非良方。相對人對於抗告人至今並無任何怨懟,亦無指責任何的不是。對於原審安排調解及歷次的開庭,相對人都親自到庭,並表示希望能與抗告人見面,也懇請抗告人的原審代理人轉達,但均遭代理人拒絕,此實在感到非常遺憾與難過。相對人真的很希望雙方的誤會冰釋,40多年來的親情得來誠屬不易,相對人一家也很期盼能見到抗告人,但又擔心如果貿然地拜訪,反而會刺激到抗告人,致造成身體不好的影響。因此,今年母親節時,相對人全家共同親筆書寫1張母親節賀卡,以及由相對人配偶戊○○在臉書網頁上祝福相對人甲○○○「母親節快樂」。希望抗告人能感受到抗告人的心意,倘開心胸和相對人好好溝通。
(六)孰知,時間飛逝轉眼近十年,本件基礎事實,實與一般終止收養關係之案情不同,兩造間之親子衝突乃基於彼此溝通上誤會所生,並非重大事由。且從嗣後相對人央請配偶及公婆陪同探視抗告人及道歉之事實來看,足見相對人當時確有努力試圖修復親子關係,但因後來幾次關心問候仍未受抗告人回應,及考量到當時相對人已患有憂鬱症及躁鬱症,才選擇先冷處理雙方親子關係,讓時間淡化一切,再擇良機修復親情。而今,抗告人以其十年來期盼見到相對人及孫子未果為理由聲請終止收養關係,則此亦嘗不是讓兩造重啟對話修復親子關係之良機。假設相對人真誠如抗告人所稱不欲再與抗告人聯絡,則何以相對人至今未曾口出惡言指責抗告人之不反而是彼此過於重視對方。抗告人當初期盼相對人應該循傳統的方式為其電話頂撞抗告人乙○○的事下跪道歉,而相對人則期盼抗告人能接受她的解釋及口頭道歉,而不願再強忍委屈下跪。因此,兩造各自深刻期待,互相僵持多年,足見雙方並非無感情存在,但也因為情感上一直未得到對方的回應,而致虛耗數年無從聯絡對方之窘境。因此,倘若抗告人能放下執念,再與相對人重新溝通,則本件並非不能繼續維持養父母子女關係。是原審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無任何不當之處。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因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得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⒈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⒉遺棄他方、⒊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⒋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民法第10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述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性質上為一概括規定,目的在使終止收養之原因更有彈性,而所謂其他重大事由,則應考量收養之目的,依一般社會通念,斟酌各種情事綜合觀之,如認養親子間之感情與信賴出現破綻,無法回復原來之狀態而維持有如親子般之關係時,即屬難以繼續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得為訴請法院判決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經查:
⒈抗告人乙○○、甲○○○主張2人為夫妻,於65年4月2日
收養相對人為養女,兩造收養關係現仍存續中等情,有戶籍謄本2份附於原審卷可參,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又抗告人再主張兩造間近十年間幾無互動一節,業據證人
丁○○於原審到庭證述:「(與抗告人何關係?)很好的朋友。」、「(是否認識相對人?)認識。」、「(這幾年曾經到相對人家找過他?)99年5月我先生過世後,我6月有去相對人家,叫他跟他父親和好,要他回家,但被拒絕。」、「(當時相對人如何說?)太久了我忘記,就是他不肯回去爸爸那邊。」、「(他們父女間有何爭執?)我不清楚。我知道他們就沒有來往,但發生何事我不知道。」、「(你去相對人家時,現場有誰?)第一次我去的時候只有他在。第二次也是沒隔多久,我跟他姑姑許金枝一起去,現場也是只有他,兩次他先生都不在。」、「(第二次過程如何?)我要勸和,但他跟他姑姑說,姑姑如果要來玩可以,如果要說這個事情就不要來了。」、「(你們當時勸他何事?)勸他回家。」、「(他多久沒回家?)不知道。我先生在時,知道他們父女不合,我先生要勸和,我先生要走時,叫我要處理這件事。」、「(你去勸之前,相對人都沒有回家?)應該是都沒有回家,我才去勸。」、「(勸完後他有無回家?)沒有,但他父親99年底動手術時,相對人夫妻跟公婆有回家,我們叫相對人跟抗告人說對不起,但他硬是不要,他都沒有道歉。據我所知,從那天至今都再也沒有回家。」、「(沒有回家這中間有無打電話回家問候父母?)沒有,有沒有甲○○○都會跟我說。」、「(相對人夫妻跟公婆去看抗告人時,在場有無人叫他下跪?)沒有。只有叫他跟爸爸說對不起。」、「(你確定當時相對人沒有跟父親口頭道歉?)都沒有。」、「(他們父女是因何事變成這樣?)我只知道相對人小時候讀書時的一些事情,但我不知道他跟他父親到底發生何事鬧成這樣。」、「(後來甲○○○有無生病?)有。乳房開刀。」、「(這件事相對人是否知道?)我不知道他是否知道我也不知道家裡人有無跟他講,但他沒有回去看。」、「(你總共去找相對人就是這2次?)是。」、「(相對人雖本人沒有打電話回家問候父母,但他先生有嗎?)應該也是沒有。」、「(是否認識相對人先生戊○○?)認識。」、「(他有無替相對人回家探視父母?)我不知道。」、「(相對人沒有回家,甲○○○是否很想念外孫?)是。」、「(甲○○○有無打電話給相對人?)不知道。」、「(相對人沒有回去看父母,外孫有無回去?)沒有。」、「(跟甲○○○的感情很好?)是。」、「(他跟相對人之間的事都會跟你說?)是。」、「(從99年至今這段時間,如果甲○○○有無接到相對人的聯繫都會跟你講?)是。」、「(這10年間甲○○○有無說他有接到相對人的聯繫?)他沒有跟我講過,應該是沒有聯繫才沒有跟我說。」、「(你提到99年相對人跟公婆回家,你希望相對人道歉,為何希望他道歉?)這是我先生的願望,希望他們2人和好。」、「(你當時的態度?)很婉轉。」、「(有無叫他下跪?)沒有。」、「(99年2次到相對人家,這是乙○○動手術前或後?)動手術前。99年6月第一次到相對人家,第二次也是在手術前,動手術後是相對人跟公婆一起去探視,之後就沒有見到相對人。」、「(你這2次都是相對人跟公婆探視之前發生的事?)是。」、「(就你所知,抗告人為何事對相對人生氣?)我知道他跟養父好像斷了關係,都不想回家,他媽媽想外孫時,也都無法聯繫。」、「(當天相對人跟先生、公婆回去看乙○○時,你如何跟相對人講如何道歉?)你跟爸爸說對不起。他就是一直不要,他講的內容我不記得。」等語綦詳(見原審109年3月25日訊問筆錄);證人戊○○於原審亦到庭證述:「(與兩造有何關係?)我是相對人的先生。」、「(相對人與養父間發生何爭執?)我跟相對人90年結婚,我觀察到岳父母是高壓式教養,稍有不順從就有大聲辱罵的字眼,相對人都被罵,都沒有大聲頂撞,他長期承受很大的委屈,我的小孩陸續出生,家務很忙,致相對人精神狀況愈來愈不穩定,他常半夜夢到岳父母罵他的情形,98年我岳母希望相對人在美國陪他幾個禮拜,但相對人另有安排,無法那麼長時間,我岳母就很生氣,回國後,不確定岳母跟岳父說什麼,有天岳父就打電話過來罵說為何不懂事,不聽媽媽的話,我只聽到岳父一直大聲罵,三字經,怨恨父母等,一開始相對人委婉解釋,但抗告人不斷咆哮咒罵,相對人壓力爆炸,就大聲回嘴,但沒有辱罵,只說沒有計較,沒有怨恨,希望岳父可以諒解,後來相對人就掛斷電話,我岳父後來再來電,我說相對人精神狀況不好,我就好好跟他解釋。」、「(之後還有無其他衝突?)知道岳父生病開刀,鼓起勇氣去探視,並請我父母一起回去要當和事佬,看到對方有親友在,當天氣氛很像洗門風,要下跪道歉,我覺得不到這種程度,期間我聽到相對人一直道歉說講話情緒不好,感到抱歉,但岳父不接受。我知道他說無法原諒。我父母也一直打圓場,後來就無法繼續談下去,後來乙○○對相對人說你這種道歉方式我無法接受,我在外面看你一次打你一次。」、「(之後相對人就沒有回家了?)是。」、「(99年底至今相對人都沒有回家?)是。」、「(這段期間他有無透過何方式關心抗告人2人?)這次衝突後雙方狀況不好,之前我岳父的慢性處方箋都是我在拿,99年底回去探視後的下個月初,我打電話回去問是否拿健保卡幫岳父拿藥,是我岳母接電話,岳母態度冷淡說不用了,司機已經拿了。也沒有提到岳父的情形,下一個月我再打一次電話,他們還是說不用。打了幾次電話我無法確定,大概2、3次,因為每次都被拒絕,我後來就沒有再打。」、「(之後雙方就完全沒有聯絡?)後來就是阿公的喪禮。我希望相對人跟我一起回去,但他精神狀況還是不佳,如果跟我岳父有衝突,場面會很難控制,所以找我父母去告別式。」、「(雙方沒有聯絡的期間,甲○○○想念外孫你有無做何處理?)我沒有接到這種訊息,如果我知道他們有意願,絕對會回去。書狀中提到有透過許雅芬來講,我沒有接到這樣的訊息。」、「(許雅芬有無打電話給相對人要他跟父母聯絡?)沒有。」、「(丁○○兩次去找相對人你是否在場?)他跟姑姑來那次我有在場。」、「(丁○○說什麼?)希望我們回去道歉,跟乙○○下跪。」、「(相對人說什麼?)雖然我們態度不佳,但要下跪覺得無法接受。相對人願意口頭道歉,但不願意下跪。」、「(當時相對人如何回答丁○○?)只記得相對人說不要下跪。」、「(99年底你跟父母、相對人回去看抗告人時,丁○○有無要相對人下跪?)我看到丁○○用手勢跟相對人說跪一下,但沒有很強勢。當時相對人只有口頭道歉,不願下跪。」、「(99年底探視完乙○○後,你們有無討論接下來如何處理?)一邊是容易刺激的脾氣,一邊有憂鬱症精神不佳,我打過幾次電話心冷後,決定冷處理,讓時間淡化一切,等雙方有可能談的時候,希望再修補感情。」、「(與相對人90年結婚?)是。婚後2個小孩。」、「(婚後你們一家四口同住?)是。」、「(90年結婚至99年爭執期間,相對人多久與抗告人聯繫一次?)電話衝突前很頻繁。我父母都問我是娶她還是嫁給她,我們一週不止一次回家,大概3、4次。」、「(97年相對人患病,為何覺得這個狀況是抗告人造成?)這是我的觀察,91年我們第一胎萎縮卵,岳父把我們叫回去臭罵。」、「(在你的看法,相對人97年罹患的症狀是抗告人造成?)是。」、「(與周遭、家庭、生活都沒有關係,單純就是抗告人的關係?)交往前我就有聽說類似的情形。」、「(98年旅遊後抗告人罵相對人很多,這是10幾年前的事,為何讓你記憶那麼深?)那是我看到他們有史以來最厲害的爭執,在那之前都是單方面的罵,這次相對人是又哭又喊。」、「(那次是雙方的相互爭執?)到最後是。」等語明確(同見原審109年3月25日訊問筆錄),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為真。
⒊參諸上情,兩造間已因長達十年未有密切聯繫,且亦缺乏
良好互動或積極有效之對談與溝通,導致兩造心結與怨懟愈益增深,抗告人乙○○、甲○○○因而無再維繫兩造收養關係而提起本件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之聲請,且由兩造於本院調查時仍逕指責、埋怨他方之過錯,可見兩造間之感情與信賴已出現重大破綻,且亦難期待收養之親子關係可繼續和諧維持,是抗告人乙○○、甲○○○主張兩造間有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情,而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即屬有據。本院審以本件養子女即相對人業已成年,故依法於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毋庸依民法第1081條第2項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併考量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既未明文限制應以養父母及子女間所生之事由始能成立,亦未如同法第1052條第2項設有「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之但書規定,則親子間之感情與信賴如已出現破綻且達不能回復之情況者,無論該事由是否出於養親間所生,亦不問是否可歸責於父母子女任一方所致,均得據此作為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從而,抗告人乙○○、甲○○○主張兩造有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存在,據以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兩造間既存有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應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宣告終止兩造間之收養關係,原審駁回抗告人乙○○、甲○○○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為不當,而聲明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宣告終止抗告人乙○○、甲○○○與相對人間之收養關係,裁定如主文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92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蕙蘭
法 官 彭振湘法 官 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1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