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家聲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黃雅萍律師相 對 人 甲○○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返還特留分等事件甲○○、乙○○之特別代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甲○○、乙○○之特別代理人黃雅萍律師之酬金酌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次按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前項酬金及第466條之3第1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108年度司家調字第773號返還特留分等事件中,為甲○○、乙○○之特別代理人,嗣上開事件因調解不成立而進入訴訟程序(案號: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聲請人於受任期間提出書狀2份、參與本案言詞辯論1次,現訴訟已審理終結,爰依法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之酬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前開案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酬金,於法有據。本院參酌本件案情之繁雜程度、聲請人於受任期間到庭執行職務之情形、所提書狀暨其內容、訴訟之結果等情,爰核定聲請人之特別代理人酬金為新臺幣30,000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裁判日期:202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