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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家訴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湯陸耀代 理 人 吳依蓉律師相 對 人 湯雯婷代 理 人 郭群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壹佰捌拾捌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建物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之被繼承人陳月嬌於民國108年8月23日死亡,兩造為陳月嬌之法定繼承人。陳月嬌遺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聲請人返家後,發現桌上有一紙相對人放置之代筆遺囑(下稱系爭代筆遺囑),並傳送訊息予聲請人謂:

「一切按代筆遺囑處理」。依系爭代筆遺囑內容,被繼承人將所有財產遺留給相對人,聲請人卻未得絲毫,顯已違反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之規定。被繼承人所留遺產均已移轉至相對人名下,然系爭代筆遺囑有無效及違反特留分規定之虞,是聲請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相對人返還所有被繼承人之遺產與所有繼承人,再由兩造依民法第1144條之規定平均分配。故為免使第三人因不知有本件訴訟而遭受不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請求核發起訴證明等語。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陳月嬌之法定繼承人,被繼承人遺留如附表一、二所示遺產,惟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建物業於108年8月23日經以遺囑繼承為登記原因,移轉所有權予相對人等事實,有該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戶籍謄本、代筆遺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又聲請人主張系爭代筆遺囑有無效或違反特留分之情事,並以相對人為被告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訴之聲明第一項為相對人應將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返還予全體繼承人共同登記各二分之一乙情,亦據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明確。則聲請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所為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請求,核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惟釋明仍有不足,自應由本院定相當之擔保,命聲請人供擔保後為登記。

(二)本院審酌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聲請,雖未限制相對人處分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建物之權限,惟實際上於登記後,恐將影響第三人受讓上揭土地、建物之意願,故相對人如有因不當登記而受損害,應係其延後處分上揭土地、建物所受之利息損失。參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關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建物之核定價額共為3,137,500元(計算式:2,979,000元+158,500=3,137,500),而聲請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其應繼分比例為2分之1,故上揭土地、建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568,750元(計算式:3,137,500×1/2=1,568,750);另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3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之規定,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之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1年,所需進行期間約為5年,並按週年法定利率5%計算利息後,是相對人因本件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可能受有之損害額為392,188元(計算式:1,568,750元×5%×5=392,188,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以此酌定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金為392,18 8元,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龔惠婷附表一:

┌──┬─────────┬─────┬───┬─────┐│編號│地號、建號 │ 面 積 │持分 │核定價值 ││ │ │(平方公尺)│ │(新臺幣) │├──┼─────────┼─────┼───┼─────┤│ 1 │臺南市永康區六甲頂│90 │1/1 │2,979,000 ││ │段996-6地號 │ │ │元 │├──┼─────────┼─────┼───┼─────┤│ 2 │臺南市永康區六甲頂│83.78 │1/1 │158,500元 ││ │段2287建號 │ │ │ │└──┴─────────┴─────┴───┴─────┘附表二:

┌──┬───────────────────┬─────┐│編號│銀行、郵局名稱帳號 │餘額 ││ │ │(新臺幣) │├──┼───────────────────┼─────┤│ 1 │臺南北小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83,000元 │├──┼───────────────────┼─────┤│ 2 │元大銀行開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 3,137元 ││ │號外匯綜合存款 │ │├──┼───────────────────┼─────┤│ 3 │元大銀行開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63,480元 │├──┼───────────────────┼─────┤│ 4 │國泰世華銀行永康分行000-00-000000-0號 │ 24,174元 ││ │活期儲蓄存款 │ │├──┼───────────────────┼─────┤│ 5 │國泰世華銀行永康分行000-000-000000號外│ 71,274元 ││ │匯綜合存款 │ │├──┴───────────────────┼─────┤│ 合計 │445,065元 │└──────────────────────┴─────┘

裁判日期:202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