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110號抗 告 人 王○芫(原名王○毅)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媗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110號抗 告 人 王○芫(原名王○毅)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媗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