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8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東利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偉芳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給付工程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0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6,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