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弗客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曜宇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太子爺廟法定代理人 許清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
裁判日期:202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