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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4號聲 請 人 鄭麗玲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鄭高輝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鄭高輝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本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南市政府於民國81年1月16日以南市社助福第01318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3冊、第1頁、第197號)。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0屆第3次會議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鄭高輝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為證,堪認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事件之利害關係人,先予敘明。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係為符財團法人法之規定,與財團法人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裁判日期:2020-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