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00號聲 請 人 蔡文純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茂迪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茂迪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5年8月14日經本院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48冊、第3頁、第660號),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財團法人茂迪文化藝術基金會因業務需要,經第5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求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變更前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茂迪文化藝術基金會第5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本院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財團法人茂迪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核與財團法人茂迪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經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同意備查,有該局109年7月31日南市文運字第1090931463號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茂迪文化藝術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駱映庭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第四條 │第四條 │原會址(茂迪一廠)已處分││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新市│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新市│,故變更會址(茂迪二廠○○○區○○○路○號○ ○區○○○路○號。 │。 │├───────────┼───────────┼───────────┤│第六條 │第六條 │因應基金會運作實務,調││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五人至│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至│整董事人數。 ││七人組成。 │十一人組成。 │ │├───────────┼───────────┼───────────┤│第七條 │第七條 │配合財團法人法修訂(第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40條),調整連選連任人 ││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數限制。 ││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 ││。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 ││,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 ││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 ││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議,改選聘下屆等事。新│ ││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 ││下屆等事。新舊任董事,│接。 │ ││應按期辦理交接。 │ │ │├───────────┼───────────┼───────────┤│第一條、第九條、第十一│第一條、第九條、第十一│因台南縣市已合併,故將││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內文裡台南「縣」均改為││。 │。 │台南「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