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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15號聲 請 人 邱志健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後備軍人獎學基金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南市後備軍人獎學基金會組織章程第二條、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件「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此為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後備軍人獎學基金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於民國69年5月20日報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准予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該財團法人因應業務需要,業經以109年9月24日第21屆第1次之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組織章程第二條、第七條如附件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南市後備軍人獎學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變更前、後之章程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又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上開條文之變更並經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109年10月29日南市教社字第1091275849號函准予許可在案,應認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是聲請人聲請變更組織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裁判日期: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