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22號聲 請 人 周茂年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南縣一貫道義和聖堂組織暨捐助章程第5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縣一貫道義和聖堂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0年11月1日經改制前臺南縣政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准予登記及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財團法人台南縣一貫道義和聖堂為因應實務需要,於109年10月24日第五屆第七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組織暨捐助章程第5條,詳如附表「修改後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90年11月1日經改制前臺南縣政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准予登記及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36冊第6頁第524號),聲請人因業務需要,於109年10月24日以第5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5條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變更前後之組織暨捐助章程、章程修訂前後對照表、109年10月24日第5屆第7次董事會議紀錄暨董事會議簽到簿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捐助章程第5條修正為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核與聲請人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經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備查在案,有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09年12月7日南市民宗字第1091475419號函及臺南市官田區公所109年12月11日所民字第1090801098號函在卷可參。
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附表:財團法人台南縣一貫道義和聖堂組織暨捐助章程 第五條原條文 修訂後第五條 本法人設立董事會置董事9人,除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外,第二屆以後之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於上屆董事任期屆滿兩個月前開會,自熱心奉獻道務之信徒中選任之。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 本法人設立董事會置董事11人,除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外,第二屆以後之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於上屆董事任期屆滿兩個月前開會,自熱心奉獻道務之信徒中選任之。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