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23號聲 請 人 黃建軍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市天主教鮑思高慈幼會捐助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市天主教鮑思高慈幼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於民國53年5月30日經本院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2冊、第11頁、第41號),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市天主教鮑思高慈幼會因業務需要,經第11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組織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求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變更前之捐助組織章程、捐助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市天主教鮑思高慈幼會第11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出席簽到表、本院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市天主教鮑思高慈幼會捐助組織章程修正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核與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市天主教鮑思高慈幼會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經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同意備查,有該局109年12月8日南市民宗字第1091480799號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市天主教鮑思高慈幼會之捐助組織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三條:本法人分別於台北及屏東各設一附屬 機構,從事相關之宗教慈善及教育各 項事業: (一)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主教鮑思高 慈幼會附設台北市私立思高幼兒園。 事務所:台北市○○區○○○路○段0 00號。 (二)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主教鮑思高 慈幼會附設屏東縣私立少年城。 事務所:屏東縣○○鎮○○里○○路 000號。 前項附屬機構之變更,應經全體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三條:本法人分別於台北及屏東各設一附屬 機構,從事相關之宗教慈善及教育各 項事業: (一)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主教鮑思高慈 幼會附設台北市私立思高幼兒園。 事務所:台北市○○區○○○路○段00 0號。 (二)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主教鮑思高慈 幼會附設屏東縣私立少年城。 事務所:屏東縣○○鎮○○里○○路00 0號。 第七條:本法人設董事七人,董事資格: 本會董事由天主教鮑思高慈幼會中華 會省省會長提名天主教鮑思高慈幼會 會士外,亦得聘請相關專業人士充任 之,任期三年。 董事長由董事互相推選之。 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為本法人財產保 管人。 第七條:本法人設董事七人,董事資格: 本會董事由天主教鮑思高慈幼會中華 會省省會長提名天主教鮑思高慈幼會 會士充任之,任期三年。 董事長由董事互相推選之。 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為本法人財產保 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