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5號聲 請 人 許文龍代 理 人 林美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附件對照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件對照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