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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42號聲 請 人 洪水樹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可成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可成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9年11月14日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在案(登記簿第33冊第9頁第497號)。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5屆第6、7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7條(詳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可成教育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第5屆第6、7次董事會議事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新、舊捐助章程為證,堪信為真實。且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業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同意辦理,此亦有該局109年2月20日南市教社字第1090237730號、109年6月8日南市教社字第1090667473號函文在卷可參。從而,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修正後第7條其中「…不得於改選董事總人數…」,其中「於」字有誤,應為「逾」)。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附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現行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五條 │第五條 │├─────────────┼─────────────┤│本會設董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本會董事會職權如下: ││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及運用。 ││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二、業務計晝之審核及推行。│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法之訂定。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定。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擬議。 ││ 。 │九、合併之擬議。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 │ 擬議或決議。 │├─────────────┼─────────────┤│第七條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本會董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於改選董事總人五分之四。董││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得││屆滿前兩個月,董事會應召集│依照財團法人法第40條規定辦││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理。 ││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 │├─────────────┼─────────────┤│第九條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至少開一次會。董事應親自出││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席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出席││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委託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分之一。 ││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為││董事報經台南市政府之許可,│之。如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自行召集之。 │,視為親自出席。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董事會決議如下: ││,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 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 數同意行之。 ││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 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准許│ 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後行之: │下列重要事項,經董事會特別││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決議後,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 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後行之: ││ 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要處分。 │二、基金之動用。但依財團法││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 人法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三││ 擬議。 │ 款規定動用者,不在此限││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 。 ││ 聘。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檐││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 。 ││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台│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南市政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 項。 ││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台南市│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政府。 │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送達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 ││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 ││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 ││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 ││,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 │├─────────────┼─────────────┤│第十條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並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定下列事項,函報教育部備查│,將其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 │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 支決算。 │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送主管機關備查。 ││ 支預算。 │ ││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 ││ 本)。 │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自及法人成立後│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台│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主管││南市政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機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方式如下: │依照財團法人第十九條規定辦││一、存放金融機構。 │理。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 ││三、購買自用之不動產。 │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 ││ 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 ││ 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 ││ 增加財源之投資。 │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 ││用財產時,不含教育部所定最│ ││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 ││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 │第十四條之一(增列) │├─────────────┼─────────────┤│無。 │本會有正當理由需與其他財團││ │法人合併,且捐助人並無反對││ │之意思表示時,需召開董事會││ │,並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 │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決議通過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 │可後,方可與其他財團法人合││ │併。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二十四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十│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 │月一日。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十││規定辦理。 │二月十七日。 ││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 │└─────────────┴─────────────┘

裁判日期:2020-06-18